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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帮扶困难群众解决住房问题,进一步加大我镇住房帮扶力度,让困难群众过上体面生活,由北滘慈善会发起成立“北滘慈善会安居工程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滘慈善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以规范本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条  基金性质

本基金为北滘慈善会内设基金。

第二条  基金来源

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2、海内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3、政府资助;

4、北滘慈善会内部资金调拨;

5、本基金的合法增值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基金使用范围及原则

1、为本镇符合条件的家庭房屋进行修缮、改造、美化;

2、为本镇符合条件的家庭添置生活必需家具;

3、本基金用途的增加或转变,应由北滘慈善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属定向捐赠的按捐赠人意愿实施调整。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和审批程序

(一)资助对象:

1、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低保临界的困难家庭,城乡“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其唯一住房残破简陋的或缺少家具的;

2、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当年低保标准3倍的困难家庭,其唯一住房残破简陋的或缺少家具的;

(二)下列情况不纳入安居工程范围:

1.家庭实物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家庭拥有住房2套或以上的(经鉴定均为危房的除外);

2)家庭拥有汽车的(拥有一辆经营性运输汽车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按要求提供申请安居工程所需材料,或不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

2)家庭成员中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未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或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

3)有吸毒,赌博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4)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不与父母同住的;

5)已申请《北滘镇困难群众住房资助》,并审核通过、已给予住房资助的家庭;

6)有较大投资经营项目或大操大办婚丧事的;

7)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在小学至高中阶段择校或进入民办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读书、留学的;

9)违背慈善救助原则的其他情况。

(三)资助标准

房屋修缮以简洁宜居为准,造价不超1500/平方米;家具以简单实用为宜,每户价值不超5000元。慈善会秘书处根据当年度的救助预算金额安排救助,当超出预算金额后,其余救助个案原则上由各村居福利会自行解决。

第四条  申请程序和工程的实施

(一)申请程序

1、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属)在户口所在地的村()领取、填报《北滘慈善会安居工程申请表》(自理能力差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三无”对象可由所在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申请表必须用申请人本人姓名申请,由本人或其亲属签名确认,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2、申请安居工程所需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2)属于五保、低保、低保临界对象,须提交五保、低保、低保临界证复印件;其他困难对象需提交《北滘慈善会安居工程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审核表》。

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的房地产证复印件;如其住房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提供的,需由其村(居)出具证明。

上述有关证明材料齐备后,送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

3、村()委会收到申请后,调查核实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及社会救助等情况,经集体讨论同意,提出村(居)委会的意见,由村()委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并公示7日,无异己后报镇慈善会审核。

4、镇慈善会秘书处核定申请人情况,提出镇慈善会的意见,由镇慈善会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和通知申请人。

(二)工程的实施

1、美居工程申请经批准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镇慈善会以村(居)为单位,按《北滘镇政府采购办法》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对申请人的住房逐一进行评估,评估后再集中签订施工合同,然后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安全施工。

2、镇慈善会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对施工方进行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工程骏工的验收,通过验收合格后再按合同约定通过银行支付工程款。

第六条  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1、本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北滘慈善会监督,并定期上报基金收支情况。

2、本基金会应接受捐赠人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监督。

3、本基金会的运作情况每年向社会定期公布。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基金。违反规定的,依照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违者行政和法律责任。

5、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可参照《关于印发佛山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佛府办函[2013]388号)、《关于印发顺德区城乡特定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顺府办发[2012]156号)、《印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10]24号)等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6、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申请的,取消救助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自二○一四年月一日起生效,由北慈善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内容附件: 北 滘 慈 善 会 安 居 工 程 申 请 表

内容附件: 北滘慈善会安居工程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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