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慈善公益事业可持续发展,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慈善公益活动,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滘慈善会章程》相关规定,北滘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立冠名基金慈善项目。为规范冠名基金管理,保障冠名基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冠名基金设立
第一条 冠名基金是本会依法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形式之一,主要指国内外热心慈善的个人、团体、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等捐赠人,以推动慈善公益事业为目的,在本会的善款账户下,设立专项冠名基金。
第二条 冠名基金的捐赠方拥有基金冠名权,按设立的形式可称为:“北滘慈善会·xx基金”,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下,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冠名基金设立分为个人设立与单位设立两种形式:
(一)以个人名义设立的:捐赠人一次性向本会捐赠人民币5万元或以上,即成立冠名基金;
(二)以单位名义设立的:捐赠单位一次性向本会捐赠人民币10万元或以上,即成立冠名基金。
第四条 捐赠方向本会捐赠冠名基金的资金,按规定享受国家税务局等规定的相关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冠名基金的捐赠资金统一以转账方式存入本会善款账户内。
第六条 冠名基金设立流程:
(一)捐赠方与本会秘书处洽商,确认基金目标和宗旨, 确定捐赠金额、基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二)冠名基金设立时,捐赠方需向本会提交如下材料:
1.以个人为发起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以单位为发起人的,提交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本会与捐赠方就资金使用方向、管理办法等签订冠名基金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冠名基金的名称及金额;
2.捐赠意向及使用范围、标准;
3.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
4.基金运作与管理事项;
5.双方权利与义务;
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章 冠名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冠名基金的捐赠资金为定向捐赠款,本会与捐赠方就设立冠名基金签订捐赠协议后,即设立冠名基金专项科目,专款用于其协议所规定的慈善公益活动及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冠名基金的资金。
第八条 冠名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须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由本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对冠名基金实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
第九条 冠名基金捐赠资金划拨至本会账户后,我会将:
(一)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二)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对基金进行运作;
(三)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冠名基金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发起方负责。我会对冠名基金实行专业管理,配备专职人员跟进基金的监督管理,按协议约定的宗旨和用途,协助确定项目、审核执行方案、协调和处理冠名基金捐赠及开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冠名基金进行宣传。
第十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中第七条“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的规定,冠名基金资金管理费用在此规定下按双方协议标准提取。
第十二条 冠名基金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冠名基金的管理工作经费,包括但不限于慈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专业管理水平和基金劝募能力等各类交流培训等。
第十三条 冠名基金举办公开募捐活动,活动项目中需以银行转账方式接受捐赠的,均以本会向社会公开的善款接收专用账户为准。现场接收的捐赠款项须由双方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开清点并存入本会捐款接收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冠名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定期汇报冠名基金收支情况,捐赠方可向本会查询冠名基金资金的收支、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本会应当给予及时如实的答复。
第三章 冠名基金(项目)终止
第十五条 冠名基金可按约定条件终止,由捐赠方提出终止函,报本会核准后,注销冠名基金。
第十六条 冠名基金捐赠方发生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名义开展违反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活动,本会有权终止冠名基金的运作,直接撤销该冠名基金。
第十七条 冠名基金每年的慈善活动支出原则上需占冠名基金当年总收入的50%,当冠名基金账户不足1万元,且时间持续一年及以上时,经协议公告终止该冠名基金。
第十八条 冠名基金注销、撤销、终止后,原基金内剩余资产,将转移至本会与该冠名基金原定使用范围相同或相似的项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起正式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