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因失去劳动力而导致整个家庭失去生活来源而陷入困境的困难家庭渡过难关,体现社会互助及关怀,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滘慈善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规范北滘慈善会及时雨基金(以下简称为“本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条 基金性质
本基金是是北滘慈善会内设的对失去生活来源的困难家庭进行及时救助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 基金来源
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2、台港澳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3、政府资助;
4、北滘慈善会内部资金调拨;
5、本基金的合法增值。
第三条 资金募集
1、本基金的募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和北滘慈善会的章程。
2、本基金开展义卖、义演、义诊等形式的募捐活动,必须经北滘慈善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
1、本基金只能用于对本镇因家庭失去劳动力、其他成员没有固定收入的家庭进行救助。
2、本基金用途的增加或转变,应由北滘慈善会常务理事会和定向捐赠者同意通过后才能实施。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和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
家庭劳动力因遭受疾病、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及其他不可预见的人身伤害导致死亡或被评定为残疾等级为二级或以上的,并满足以下条件:
1、所有家庭成员均具有北滘镇户籍满1年;
2、其他家庭成员不属劳动力。
(二)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具体解释:
1、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无独立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2、本办法所称的劳动力是指男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内、女在18周岁至55周岁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下列人员可不认定为劳动力:
(1)年龄虽满18周岁,但仍在校读书的;
(2)被评定为残疾等级为二级或以上的;
(3)镇级以上医院出具无劳动能力医疗诊断证明的。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家庭成员中存在吸毒、赌博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未过处罚期的;
2、长期人户分离,不在北滘镇居住的;
3、未成年子女就读收费昂贵的私立学校的;
4、申请人家庭所居住楼宇需要缴交物业管理费,且物管费每月每平方米1.2元以上或每个月物管费300元以上的;
5、申请人家庭有小汽车的。
(四)救助标准:
一次性救助额度标准按照其家庭经济情况救助不高于10000元。慈善会秘书处根据当年度的救助预算金额安排救助,当超出预算金额后,其余救助个案原则上由各村居福利会自行解决。
(五)申请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村(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滘慈善会及时雨救助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2、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村(居)委会公布栏集中进行公示5天,如无合理异议,由村(居)委会审核加具意见,报北滘慈善会秘书处。
3、北滘慈善会秘书处接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定,并提交常务副理事长作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秘书处通过银行转账将救助款发放至申请人账户,或可通过入户慰问,将救助款现金方式发放申请人手中。
第六条 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1、本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社会监督,慈善会定期发布基金收支情况。
2、本基金会应接受捐赠人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四年三月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北滘慈善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内容附件: 北滘慈善会及时雨基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