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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滘民生福利基医疗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进一步发挥慈善力量对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完善慈善救助机制,确保合理使用社会慈善资金,根据北滘慈善会章程,结合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慈善资金筹集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金来源于北滘慈善会·和的爱心基金,实行总额控制、统筹兼顾原则,全镇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当年度救助预算金额全部发放完毕后不再接受新的申请。

第三条 本办法暂定实施年限为1年,届时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申请本办法医疗救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北滘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低保临界对象、城乡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

2、北滘镇户籍居民以及持有本镇居住证三年以上或在本镇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以上的非本镇户籍居民,同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顺德区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的低收入城乡居民。

第五条 对符合上述救助条件的对象,经本区镇(街道)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区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核定的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经过自救、亲友救助、政府救助及社会其他方面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一次或累计达到8000元以上的,给予救助。

第六条 经申请人所在村居、镇人社或慈善会核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实施本办法医疗救助:

1、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的;

    2、拥有两套或以上住房的家庭;

3、申请人家庭拥有超过1辆汽车,或家庭拥有1辆非营运但价值超过10万元的汽车;

4、家庭成员名下有出租屋、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的;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有价证券和基金的人均市值,合计超过本市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临界标准;

6、违反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非必须性的医疗费用(如高级病房、医学美容等);

7、拒绝配合调查核实,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8、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有理赔的,或治安、刑事案件有责任方负担医疗费的;

9、参与非法组织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

10、存在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等行为;

11、已经通过政府和社会获得有效救助的;

12、北滘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滘慈善会认为不予救助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申请对象应优先申请《顺德慈善会支出型贫困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以及《顺德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等各级医疗救助办法,如申请上述医疗救助办法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符合上述救助对象条件的,方进行资助。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一次医疗救助金的救助标准为自付医疗费的40%,且每次救助总额不高于2万元。每名救助对象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监护人、授权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书面申请材料:

1、填写《和·北滘民生福利基金医疗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和·北滘民生福利基金医疗救助对象家庭资产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救助对象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救助对象属低保、临界低保、三无、五保人员的,须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救助对象属非户籍人口的,需提供暂住证(居住证)、医保卡和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等证明材料;

3、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医疗收费票据原件、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清单原件;如果原件被社保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收存,则提供由社保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盖章确认的“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单据有效期为申请之日前一年内);

4、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5、救助对象个人银行存折复印件及申请前6个月银行流水。

除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外,其他证件的原件只用于查验,与原件相符的在相应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查验完毕后原件归还资助对象。

6、申请人须为救助对象本人。如救助对象本人行动不便、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因患重大疾病需入院治疗的,可由其直系亲属、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条 村(社区)委员会收到医疗救助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查核。符合条件的,由村(社区)委员会提出救助意见,经相关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北滘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救助对象说明理由,有关材料退还救助对象。

第十一条 北滘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村(社区)委员会提交的医疗救助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北滘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村(社区)委员会相关意见,提出救助方案,经相关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北滘慈善会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村(社区)委员会说明理由,有关材料退还村(社区)委员会。

第十二条 北滘慈善会收到北滘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医疗救助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通过的,直接将救助金划拨到救助对象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审批不能通过的,应及时向村(社区)委员会说明理由,有关材料退还村(社区)委员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救助款的,取消救助资格,并追回已领取的救助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严禁贪污、克扣、挪用和拖欠救助款或收取贿赂,违者视情节严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救助管理工作要做到政策公开、对象公开、标准公开、金额公开,加强信息披露,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不符合条件而领取救助款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北滘慈善会提出意见。北滘慈善会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申请本救助的,视为接受本暂行办法的约束,同意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滘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北滘慈善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111日起实施。


申请资料下载: 内容附件: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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